發布時間:2021-09-27 15:26 作者:上海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隨著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我們所依賴的空氣、水源等等都遭到了污染。甚至有的人因為長期生活中被污染的環境當中,導致其身體機能受到了各種損害。今天,小編就環境污染賠償的問題,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產生的癥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藥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癥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這時就應在當地環保部門的主持或指導下,會同各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周密的調查和細致的監測、綜合分析,確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業排污所致。
二、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
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
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
三、對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即對污染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確定
污染危害一旦確定是因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業應負有責任,企業必須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污染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大體包括以下幾項:由于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為恢復生產或為減少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受害者為消除污染危害所實際需要的費用。
賠償采用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常年性賠償的方式,即根據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當年或更長時間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實事求是地確定一個受損數額,在排污量不發生大的變化的情況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這一確定數額;二是即損即賠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賠償一次。這種方式比較常用,但對于排污不穩定、經常造成污染損害的企業,必須拿出很大的精力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進行賠償時,應在環保部門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當事各方對污染受害面積、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魚類的數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們在近年的平均產量或近年平均效益進行實地勘查,在實際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定污染物損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然后計算出應賠償的基本數額,再綜合考慮受害者為消除污染、減輕危害所需要的各項費用數額,初步確定出污染損害賠償數額,最后在環保部門的主持下,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一、環境污染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 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于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污染的例子說明:甲工廠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后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塘被污染,將魚塘恢復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于賠償標準的建議
1、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對于污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2、對于財產損害賠償
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于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征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單位作出鑒定結論后,再予以確定。對于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于該損失筆者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鑒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污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1、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據此,環境污染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及因果關系的推定。
2、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系)減輕了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
(1)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污染損害行為,而且該污染損害行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加以證明。
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污者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及自己受到了損失,并且侵權人的排污行為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而無需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為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3、污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的規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我國環境法律已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董h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應注意的是,排污者根據該款規定免責,必須證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并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后排污者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后還有其他原因造成損害或災害發生后排污者沒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端廴痉乐畏ā芬幎ǎ?ldquo;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免責條款不僅適用于水污染還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環境污染。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睹穹ǖ洹返谝磺Ф偃龡l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一、三年時效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可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這里的問題就在于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的規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損害。在現代工業化如此發達的社會,受害者在知識方面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應當知道”對他們來說大會過于苛刻了。在現時訴訟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遠遠不能夠保護受害當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們還不知就里時就早已過去了。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持續狀態超過法定期間便喪失司法救濟權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的訴訟時效,因損害客觀上的特點,決定了受害人主觀上再積極也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
二、最長時效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綜上可知,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這種比較特殊的侵權來講,法律規定其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規定,即一般是三年,同時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規定,即為20年。
一、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件除要聽取當事雙方陳述和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審閱外,環境監理調查小組還應進行調查取證、現場勘察、取樣化驗,以確定責任人的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等等。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賠償損害即可成立?!睹穹ㄍ▌t》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也確認了這一賠償原則。
三、賠償損失包括:污染造成財產的直接減少或滅失;損害人體健康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工資、獎金、交通費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因污染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作賠償,但可根據是否預見將來必然獲得的財產或利益等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償。污染損害應賠償全部實際損失,但往往致害者的經濟承受能力難以做到,目前污染損害糾紛的賠償常常沒有100%,所以賠償問題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四、污染損害由兩個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分清責任大小。分清責任的大小,可從責任單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對損害的作用大小等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工作實踐中,筆者不主張共同責任者負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用在行政調解處理污染損害賠償問題上,因各責任者站在自身的利益立場上,會對責任不清糾纏不休,不利于及時解決污染糾紛。有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污染損害賠償案件進行審理,也需把責任大小弄清才能判決。
五、監測采樣,務求做到公正、合理、合法。監測人員進行采樣化驗時,一般要求當事雙方有人在場,哪一方要求監測,就由該方支付監測費,如雙方都不愿支付,確實造成他人損害者須支付監測費;非因污染造成損害的,監測費由申請賠償損害的一方承擔。
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要有根有據,合情合理,不得設想、臆造實際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所謂“損失”,不在賠償之列。有些受害方故意夸大損失數額,“漫天要價”、“乘機撈一把”,這些都是錯誤的,不能遷就的,不能允許的。
七、經調查取證,現有的技術手段或材料無法證明受害者申請賠償理由成立的,不作賠償,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八、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被指控致害者免承擔責任。
九、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環保部門應組織當事各方進行調解,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和友好協商,使當事人消除紛爭,自愿達成賠償協議。調解成功,應制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及時送達當事各方執行;調解不成,主持調解的環保行政機關發給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環保部門不當被告。但必須強調,當調解不成,環保部門不要再作什么“處理決定”、“裁決”等被人民法院認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處理不當,環保部門亦會當被告,我省有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是有過先例的。
十、賠償損失不免除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原則。處理環境污染賠償糾紛時,發現當事人另有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另行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