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9-24 16:34 作者:上海律師事務所
上海對詐騙罪定罪量刑需要遵守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本市認定詐騙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
根據刑法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認定詐騙犯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并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經逮捕并審查起訴的案 ,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上述案件,檢察機關應于本通知下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公訴。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當然,以上只是原則性的一個范圍,司法實踐中,究竟判實刑多少,還要綜合考量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犯罪次數、自首、認罪態度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的因素,從而才能得出相對符合個案的處罰結果。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是關于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金融票據詐騙犯罪的規定,這里所說的“金融票據詐騙”是指利用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本款具體列舉了五項金融票據詐騙的行為。
本款第(一)項規定了使用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根據本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進行詐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必須“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此項犯罪行為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或者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的,則不構成此項犯罪。
(二)行為人必須使用了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這里所說的“使用”,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是否實際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行為,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僅是偽造、變造了匯票、本票或者支票,而沒有使用,則構成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不構成此項犯罪。
本款第(二)項規定了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詐騙行為。
根據本項規定,使用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犯罪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是作廢的,是否能構成本項犯罪的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或者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已作廢的,則不構成此項犯罪。
(二)行為人實施了使用作廢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作廢”票據,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這里的“作廢”一詞是廣義的,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對無效的票據,票據法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不一致的;
2.更改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
3.匯票未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4.本票未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5.支票未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作廢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還包括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作廢的票據,如國家規定更換票據版本,而舊的不得再行使用的票據版本就是作廢的票據。
本款第(三)項規定了冒用他人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
根據本項規定構成冒用他人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一)行為人實施了冒用他人票據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票據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冒用”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指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票據,如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據而使用,進行欺詐活動。二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拾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行為人冒用他人票據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對于冒用他人票據騙取財物的行為人來說,其主觀上具有進行詐騙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有些行為人冒用他人的票據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如有持票人所持票據是其前手詐騙或者竊取的;有的行為人是受他人委托并使用委托人提供的票據,進行購物、支付、結算等活動,而該票據本身是冒用的。委托人為了逃避追查,隱瞞了該票據持有人的真實情況。請他人代為使用。在這種行為人不知票據是冒用的情況下,其主觀上當然也就不具有詐騙的故意。因此,就不應承擔本項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款第四項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
根據本項規定,構成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進行詐騙行為,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在實踐中出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由于企業內部缺乏管理的原因。有些則是由于資金轉讓、結算等方法的原因。如有的銀行、金融機構的辦理結算、匯款等業務中“壓單”、“壓票”情況比較嚴重,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誤認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具有犯罪的故意的,不可能構成本款所說的票據詐騙罪。
(二)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本人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所謂付款人就是指簽發空頭支票人開立賬戶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簡單地說,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在銀行現有的存款金額,這樣的支票就是空頭支票。本項所說的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就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與其預留存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印鑒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這里所說的“與其預留印鑒”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鑒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鑒都不符。
(三)行為人的目的是騙取財物。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就是說行為人故意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目的如果不是騙取財物的,不構成犯罪。例如,有的企業因一時資金周轉不過來簽發了空頭支票,事后及時在賬上補充資金。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只是違反了票據法及有關行政法規,應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構成犯罪。
本款第五項規定了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此項犯罪行為,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構成本罪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的當事人。這里所說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匯票、本票并在這些票據上簽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對出票人承擔的責任,票據法第四條作了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所謂票據責任,就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二)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的行為。出票人簽發匯票、本票時,必須具有可靠的資金保證。這是其承擔票據責任的基礎和保證。這里所說的“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由于匯票許多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并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
(三)行為人簽發的無資金保證的對象必須是匯票和本票。這里所說的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其中“銀行匯票”是指:匯款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者支取現金的票據。‘‘商業匯票”是指:由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簽發的匯票。商業匯票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又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其中由收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或者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的票據是商業承兌匯票;而銀行承兌匯票,是指以銀行為付款人并由付款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
這里所說的“本票”,就是指銀行本票。所謂“銀行本票”是指:由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的票據。
(四)行為人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是構成此項犯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是出于過失或者其他原因,而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則不構成此項犯罪行為。
根據本款規定,有上述五類行為之一,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條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金融憑證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使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必須是偽造、變造的。
這里所說的“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非法印制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所謂的“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銀行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涂改等手段,對銀行結算憑證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二)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行詐騙活動的。如果行為人僅是偽造、變造了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而沒有使用的,則不構成此款犯罪行為。這里所說的“銀行結算憑證”,是指辦理銀行結算的憑據和證明。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我國結算方式中使用的結算憑證主要有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中“委托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提供的憑據和證明。這里所說的“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這里所說的“銀行存單”,既是一種信用憑證,也是一種銀行結算憑證。銀行憑以辦理收付次數比較少、具有固定性的儲蓄業務,如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和定活兩便儲蓄存款等。它是由儲戶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簽發載有戶名、賬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憑以辦理存款的取存。存款到期后,銀行有到期絕對付款的責任,可以掛失。因此,可以說銀行存單是一種重要的信用和結算憑證。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苦于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衛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四十三、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立案追訴標準]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上海標準]
個人票據詐騙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單位票據詐騙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
個人票據詐騙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票據詐騙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個人票據詐騙10萬元以上,單位票據詐騙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本罪是把票據詐騙行為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特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量刑也突破了詐騙罪的高刑,可以判處死刑。
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三、“明知”是構成本罪的重要要件。因此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下列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無效票據而使用的;
(2)誤將他人票據、自己失效票據使用的;
(3)誤簽空頭支票或無效支票的;
(4)因過失將本票、匯票作錯誤記載的。
民警在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平臺處理報警電話。當日,經過4個月試運行的上海市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平臺正式啟用,實現了公安部門、商業銀行、通信運營商、金融清算機構等多部門的聯合辦公,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能力大幅提升,同時有效提高了對被騙資金的凍結率,將傳統以小時計的處置時間轉變為以分鐘計。位于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辦公地的上海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平臺,自今年3月21日投入試運行以來,已成功凍結被騙資金人民幣833萬元,歐元464.6萬元,美元395萬元,成功勸阻潛在被害人1.1萬余人次。
大幅提升賬戶凍結速度
報警臺接到一家外資公司財務總監報警:該公司財務主管收到一封來自公司老板的電子郵件,要求向一家農業銀行上海分行的離岸賬戶轉賬299萬歐元。財務主管信以為真,馬上轉款,沒想到這是黑客攻破該公司郵件系統偽造的電子郵件。
接到報案后,中心立即與農行上海分行專線聯系,僅用了10多分鐘就將涉案賬戶凍結止付,隨后協調農行將涉案款項原路返還。按照一般的程序,當被害人發現被騙后報案,公安部門立即制作筆錄,需要約30分鐘時間,即使轉賬銀行恰好位于轄區范圍,民警還需申請報批,拿著相關文件到案發銀行所屬分行蓋章,如果是跨行轉賬,還需得到另一家銀行的相關文件,一圈轉下來至少要5個小時。這樣繁瑣的流程還僅是在上海區域內,如果涉及外地銀行,民警還要趕到當地。而犯罪分子發現資金轉入賬戶后,可以立即層層分解至多個賬戶,即使較大數額快2小時也能取完。
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成立后,公安部門不僅能與11家主要商業銀行直接專線聯系,還與六七十家小規模的銀行建立了專線聯系,15-20分鐘即可凍結賬戶,極大提升了涉案賬戶的凍結止付時效。汪彤告訴記者,“現在還處于試運營階段,還要通過專線聯系,等到5月底6月初中心正式運行,銀行、電信運營商都將直接派員進駐中心,凍結被騙款項的速度將進一步提升。”除了及時凍結資金,在市通信管理局牽頭協調下,電信、移動、聯通3家運營商的入駐人員,采取“一人對接、后臺響應”方式,對涉嫌電信詐騙的電話,以快的速度發現、查清來源并予以查封。
不少人都遇到過電信詐騙,上當受騙者也為數不少。一旦聽信騙子的誘導,將錢款轉至“安全賬戶”后,就算立即報警申請凍結資金,也未必能趕上騙子轉移資金的速度。如何挽回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是一場與騙子的時間賽跑。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專業保障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