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9-29 10:13 作者:上海律師事務所
一、綁架罪需要哪些證據證明
1、物證
(1)實物:主要包括各類刀具、各類槍支、各類爆炸物、各類棍棒、麻袋、麻醉藥物、酒(精)、車輛、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種外幣、人民幣及各種實物)等;
(2)照片。
2、書證
主要包括有關的信件、電報、遺書、欠條、收條、保證書、協議書等。
3、證人證言
主要包括鑒定人證言、目擊人證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證言、街坊鄰居證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屬證言、同學同事證言、親友證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員證言、被盜嬰幼兒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證言、基層自治組織工作人員證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證言等。
4、被害人陳述
主要表現形式為詢問被綁架人及事主的詢問筆錄及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主要表現形式為訊問筆錄及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6、鑒定結論
(1)法醫鑒定,主要包括死亡鑒定、重傷鑒定、輕傷鑒定、血型鑒定(包括對血衣和血跡的鑒定)等;
(2)痕跡鑒定,主要包括對指紋、足跡、刀痕、槍彈痕跡等的鑒定;
(3)文書鑒定;
(4)物品鑒定,主要包括對毛發、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的鑒定;
(5)精神病鑒定,主要指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鑒定;
(6)其他有關鑒定。
7、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主要包括現場范圍、現場照片、現場勘查圖,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2)物證:主要包括物證照片、物證勘查圖,物證勘驗、檢查記錄等;
(3)人身:主要包括人身照片、人身檢查筆錄等;
(4)尸體:主要包括現場勘查圖、現場尸體照片、尸體勘測驗、檢查筆錄等。
8、視聽資料
主要包括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及照片、微機數據庫等。
9、其他證據
如退贓記錄、起贓筆錄、收繳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
二、綁架罪證據要證明哪些內容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綁架犯罪的取證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如證明被綁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脅、被麻醉、被強制或被騙至非法關押地點、被非法拘禁、被剝奪人身自由、被虐待、被傷害、被殺死等能夠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證明綁架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證據。如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地策劃、實施或指使他人策劃、實施綁架他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非法剝奪被綁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綁架人、傷害或殺死被綁架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的與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取得聯系,要挾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交易條件或接受交易條件的證據等。
3、證明犯罪嫌疑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這主要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工作證、學生證等證據以及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的法醫學鑒定材料等。
司法實踐中,對于綁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認定標準,行為人在實施綁架過程中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是否以數罪并罰論處歷來有分歧。
?。ㄒ唬┙壖茏锏募人炫c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筆者認為,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王某因賭博輸了錢,就產生綁架小孩
A的念頭,一日上午將
A綁至一偏僻的舊房內,要求
A的父親送5萬元錢。后見
A苦苦哀求,王將小孩放掉。對此案的犯罪形態的認定直接關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張綁架既遂,有人主張綁架未遂,還有主張綁架(中止),這樣偏差緣于對綁架罪既遂的標準的不同理解。很顯然,王某在實施綁架行為以后,由于自動放棄繼續勒索行為,結束控制被害人處于的不法狀態,應當以中止犯論處。
?。ǘ┙壖茏锏淖飻敌螒B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復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并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于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行為人
A綁架被害人
B之后,同時又劫走
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筆者持有異議。理由有:
?。?)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后,又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
?。?)刑法關于綁架罪和搶劫罪并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對已滿14歲未滿16周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3、綁架殺害人質后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么人質被害后,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于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并處。